[摘要]陕西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
陕建发〔2017〕1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取消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陕登记备案手续。
(三)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招标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预审和招标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园林绿化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资质证书作为投标条件。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0日
2017年4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