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通知
关于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通知
2017-09-01 12:37  点击:281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池建市〔2017〕74号关于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公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公管局,九华山、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公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公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池建市〔2017〕74号

 

关于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公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公管局,九华山、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公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公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池政〔2013〕3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建市〔2014〕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施工预算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的除外。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的征集、评选、名录库的发布及动态监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招投标应用管理工作。

三、按公开征集、自愿报名、综合评价的方式择优选择一定比例数量的建筑业企业进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名录库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个类别,首批名录库中两个类别分别不少于50家、30家。

四、企业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年度企业年产值、纳税金额在本市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且企业综合信用得分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池州市排名)须在前30%(市外产值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受排名限制);

2.市外建筑业企业应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在池州市境内至少承建3项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办理了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且企业综合信用得分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须在全省前30%;

3.上年度没有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4.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未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上年度未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近3年是指自申请年度起逆推3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一个施工许可证为一个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必须全部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该项目才算完工;上年度申请入库时已使用过的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信用得分排名以发布申请公告截止日后一天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为准。

五、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入库申请表(附件1);

2. 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3.上年度企业年产值(含外向型产值)和企业纳税情况(与年报数据一致,本市企业提供,);

4.近3年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提供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市外企业提供);

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

六、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首次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0日,8月底前发布首批入库预选承包商名录。以后每年(2018年不再征集,继续使用2017年发布的名录库)一季度受理企业入库申请,并重新发布入库企业名录。
 

七、预选承包商入选程序:

1.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发出受理申请公告,公布有关事项;

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3.市住房城乡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4.成立预选承包商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组成,负责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价,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初选名单;

5.初选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同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书面投诉,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进行调查复审,并据实作出最终结论;

6.通过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公布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八、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单位,一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库,3年内不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九、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施工,做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

5.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

6.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预选承包商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允许采用保函形式;

2.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可直接从入库的承包商中择优选取;

3.对预选承包商资质增项、升级和市场开拓、评优评先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管局可在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1.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2.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十二、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出名录库:

1.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击政府部门等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拒绝参加抢险救灾及其他应急任务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出名录库的承包商,下一年度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十三、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以及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附件:1.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入库申请表

      2. 法人授权委托书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预选承包商入库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常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入库资质类别及等级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企业综合信用得分

 

上年度财务状况(本市企业填写)

        年度

建筑业总产值

 

本市纳     税金额

 

近3年工程业绩(市外企业填写)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获奖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委初审意见:

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附件2:

 

法人授权委托书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姓名),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前来办理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入库相关事宜,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办理,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不得转让委托权。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城投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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